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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市汇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功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2691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1)泰商初字第79号
    案号 (2012)泰执字第000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04-11
    发布日期 2016-10-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齐长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999999.20元及利息(自2008年6月20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于判决生产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齐长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6,于判决生产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泰安汇通物流有限公司、泰安市汇丰科技有限公司在200万元的范围内对以上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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