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九县动监立〔2017〕1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36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农业部通报后,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医政处通知要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立案调查,通过质询、现场查阅生产记录方式,确认该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50112甘草颗粒1件、批号为20151201青霉素钾10件,分别经陕西省兽药监察所、贵州省兽药监察所监督检验,检测为(甘草颗粒性状、鉴别)、(青霉素钾装量)均不符合规定,以上两批次产品属于劣质兽药。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18 |
决定机关 | 九江县农业局 |
法定代表人 | 唐进波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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