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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环临罚字[2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利用雨排口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临罚字〔2020〕1号当事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献国,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杜桥医化园区东海第三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2552164796。2019年11月2日-12月23日期间,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利用雨水排放口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12月22日经批准立案,并于12月23日调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主要从事阻燃剂制造,检查当日(11月2日)部分车间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当事人长期装卸物料过程中产生的“跑冒滴漏”进入了雨水系统,日积月累导致雨水管网受污染。检查当日,当事人使用大量消防水冲洗雨水管道,冲洗废水未经自行监测,也未经处理,直接通过雨水排放口排入园区公共雨水管网。监测人员对雨水总排口采集水样,监测结论:化学需氧量、总磷项目均超标。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林平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汪道慧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蒋振宇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李雪辉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易松柏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共11页。该证据系当事人向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提供,证实了:当事人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其它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阻燃剂制造,住所为浙江省临海市杜桥医化园区东海第三大道25号,法定代表人为高献国,受委托人为:林平、汪道慧、蒋振宇、李雪辉和易松柏,林平、汪道慧、蒋振宇、李雪辉和易松柏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的事实。证据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勘察图2份共5页。该证据系2019年11月2日、12月21日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实了:当事人地理位置、周边环境、主要从事阻燃剂制造、检查当日部分车间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甲类罐区东面的总雨水沟管壁上的黑色塑料管与雨水沟相联通、水量较少;厂区雨水流径及管网走向、雨水排放口末端阀门处于开启状态、雨水正在通过雨水排放口排入园区公共雨水管网、外排雨水呈浅黄色、水量较大;对黑色塑料管口、雨水总排口和园区公共雨排口进行采集水样、采样点位分布、管道分布、汪道慧和李雪辉陪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7
    决定机关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