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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公(消)行罚决字〔2017〕00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临海市头门港新区东海第三大道25号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6135050005587002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2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16
    决定机关 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高献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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