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浩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惠建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39733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57号 |
案号 | (2016)南黔0102执10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02 |
发布日期 | 2016-10-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纳雍县勺窝乡湖坝村中井煤矿自把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利息769811.23元; 二、被告纳雍县勺窝乡湖坝村中井煤矿自把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律师费29094元; 三、被告贵州浩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易发文、廖秀华、张金福、张元亮、吴寿銮、吴勤生、张兴凤、林建平、吴仕铨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纳雍县勺窝乡湖坝村中井煤矿自把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借款本金560万元及利息1057425元、罚息754745元(从2015年8月22日开始的罚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利随本清); 五、被告纳雍县勺窝乡湖坝村中井煤矿自把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违约金57万元; 六、被告纳雍县勺窝乡湖坝村中井煤矿自把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律师费108706元; 七、被告贵州浩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易发文、廖秀华、张金福、张元亮、吴寿銮、吴勤生、张兴凤、林建平对上述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在最高额684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驳回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816元、保全费500元,以上共计58816元,由被告纳雍县勺窝乡湖坝村中井煤矿、贵州浩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易发文、廖秀华、张金福、张元亮、吴寿銮、吴勤生、张兴凤、林建平、吴仕铨连带责任(其中吴仕铨连连带承担58816元中的117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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