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大乘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志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0058****25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106民初2753号 |
案号 | (2018)晋0106执6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4 |
发布日期 | 2018-07-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康宁联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桃园中路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截止2016年8月17日的利息为145133.42元;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55%计算); 二、被告恒源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大乘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王龙威、郭栋、冀娟、刘兴宇、刘建媛、赵一倩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被告山西康宁联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清偿的债务及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恒源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大乘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王龙威、郭栋、冀娟、刘兴宇、刘建媛、赵一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康宁联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桃园中路支行有权就被告赵翔宇抵押的位于太原市千峰南路168号6幢5单元7层70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晋房他证并字第2000008031号)在60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赵翔宇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康宁联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桃园中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5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康宁联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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