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财团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爱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8650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渝民初字第02200号2015年渝民初字第02200号 |
案号 | (2016)赣0502执10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渝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23 |
发布日期 | 2017-01-16 |
已履行 | 全部未履行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财团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归还贷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及罚息468571.5元(计息至2015年7月8日),合计8468571.5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罚息,被告张爱平、叶丽群对上述贷款在800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余市福久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在8758800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二、被告新余市财团贸易有限公司、张爱平、叶丽群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可在拍卖或变卖被告新余市福久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城北沿江路809号暨阳第一街2栋2-15室、3-15室、1-16室、1-32室的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S00168908、S00168909、S00168910、S00168937)在87588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的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71136元,由被告新余市财团贸易有限公司、张爱平、叶丽群、新余市福久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