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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铠朗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2605****1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26民初991号
    案号 (2019)冀0126执4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20-0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铠朗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灵寿县译诚机械零部件销售部货款24970元及该款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被告河北铠朗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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