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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铠朗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尹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2605****1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04民初4956号
    案号 (2018)冀0104执9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6
    发布日期 2018-08-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康世恒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产生的利息和复利(其中2016年8月11日前的利息和复利共计840608.88元,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复利以831874.19元为基数,按《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 被告河北康世恒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2016年8月11日前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869304.98元,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结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二、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铠朗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尹剑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康世恒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350元,由被告河北康世恒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铠朗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尹剑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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