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税一稽罚[2019]71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兴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经查证:你单位于2014年至2016年开发经营期间,支付给嘉兴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海盐华越丝绸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刘钱法董事费160714.8元和工资、薪金486000.00元。通过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丁建儿的授权受托人陆金宝的阐述,上述董事费是公司向全体董事发放的董事费用,向董事刘钱法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公司给刘钱法的补偿。刘钱法是海盐华越丝绸制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并未在嘉兴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职。在支付刘钱法上述工资、薪金后,你单位据此作为应付工资的列支依据,结转了2014-2016年度损益。根据国税发【2008】8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应调增2014-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86000.00元。你单位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反映应纳税所得额804684.79元,应调增未按规定发放的工资、薪金54000.00元,调整后实际应纳税所得为858684.79元,应交企业所得税214671.20元,已交201171.2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3500.00元;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反映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34228723.33元,应调增未按规定发放的工资、薪金216000.00元,调整后实际应纳税所得为亏损34012723.33元;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反映应纳税所得额12008398.26元,应调增未按规定发放的工资、薪金216000.00元,调整后实际应纳税所得为12224398.26元,弥补2015年度亏损34012723.33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21788325.0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2014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如下处罚决定: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0.6倍的罚款计8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14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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