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口市腾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焦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20598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嘉民二(商)初字第305号 |
案号 | (2011)嘉执字第034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1-09-15 |
发布日期 | 2015-01-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张家口市腾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10136.78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张家口市腾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劳务费人民币15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张家口市腾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质量轮胎理赔款人民币8257.86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家口市腾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五、上述一、二、三项相抵后,被告(反诉原告)张家口市腾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586878.92元,并偿付自2010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586878.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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