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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口市腾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焦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0598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1)嘉民二(商)初字第305号
    案号 (2011)嘉执字第034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1-09-15
    发布日期 2015-01-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张家口市腾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10136.78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张家口市腾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劳务费人民币15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张家口市腾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质量轮胎理赔款人民币8257.86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家口市腾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五、上述一、二、三项相抵后,被告(反诉原告)张家口市腾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586878.92元,并偿付自2010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586878.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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