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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9****496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9095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47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日期 2021-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仇恒艾借款291129.6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22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吴义得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仇恒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7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8元,减半收取计4894元,原告仇恒艾负担34元,被告安徽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义得负担48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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