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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9****496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13613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35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7-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夏成青工资3753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夏成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0元,由被告安徽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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