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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义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9****496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4民初2581号
    案号 (2018)皖0104执25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7
    发布日期 2018-09-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老高装饰材料批发部剩余货款1440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以1440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老高装饰材料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31元,由被告安徽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156元,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老高装饰材料批发部承担275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安徽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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