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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98234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11民初4393号
    案号 (2016)皖0111执25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9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安徽杰航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2599元,被告于2016年7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40000元,8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9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10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11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余款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二、如被告安徽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项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剩余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原告安徽杰航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被告安徽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工程款及诉讼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安徽杰航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5492元减半收取2746元,由被告安徽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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