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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10****72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13853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97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0-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滨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元;二、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滨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保函服务费8000元。如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89.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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