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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10****72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民初7479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33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宏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剩余劳务费5892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6.5元,由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全部承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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