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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顺迈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玉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08931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93民初145号
    案号 (2018)辽0293执1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2
    发布日期 2018-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顺迈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合同期内按年息5.655%计息,借款到期后从2016年11月2日起按年息8.4825%计息直到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玉玲、由凤娥、徐英范在最高11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395元,减半收取为1,197.5元,保全费1,044元,以上合计2,24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顺迈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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