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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58****419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4民初12647号
    案号 (2020)津0104执23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7-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确认原告天津市津能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天津市津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0月23日解除;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将坐落于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5号房屋腾退并返还原告天津市津能投资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津能投资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的房屋租金48000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标准即日租金10000元支付原告天津市津能投资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以182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支付原告天津市津能投资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以182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支付原告天津市津能投资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以1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支付原告天津市津能投资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驳回原告天津市津能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10元,减半收取计226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05元,由被告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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