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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保监罚〔201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一、阳光人寿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保险条款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阳光人寿罚款10万元。 二、阳光人寿未按照规定进行回访的行为,违反了我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我会决定对阳光人寿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任秀红警告并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5-06-18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张维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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