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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亨达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区祥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7858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575号
    案号 (2016)粤0604执4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5
    发布日期 2016-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924681.01元及利息、罚息(计至2015年9月20日,利息、罚息合共70641.11元,此后按年利率10.8%计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50万元及利息、罚息(计至2015年9月20日,利息、罚息合共408864.18元,此后按年利率10.8%计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佛山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 四、被告佛山市希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亨达塑料有限公司、岑锦华、梁乃壮、区祥朴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各自在最高额3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梁敏红、邓焕英、韦佩英分别对被告岑锦华、梁乃壮、区祥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佛山市希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亨达塑料有限公司、岑锦华、梁乃壮、区祥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对被告佛山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4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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