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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地税稽罚[2017]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市信达香格里置业有限公司偷税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实,该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19083.10元,少缴房产税74315.5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18275.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处以144355.49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02
    决定机关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张维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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