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朝公燕(治)行罚决字【2017】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10月25日15时许,朝阳市公安局燕都分局民警在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他拉皋村的朝阳力宝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公司2016年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高氯酸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5 |
决定机关 | 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燕都新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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