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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16****290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民终8059号
    案号 (2021)粤1972执37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4
    发布日期 2021-08-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内容: 一、限被告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荣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转让款17000000元; 二、限被告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荣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2019年7月2日起计至2019年9月3日止;2.以17000000元的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2019年7月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且该项违约金的总额以不超过本金17000000为限); 三、限被告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荣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40000元; 四、被告郭先奎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判项所确定的被告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东莞市荣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149922元,被告郭先奎、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8669元。 二审法院判决内容: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荣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9月2日;以1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郭先奎对本案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东莞市荣晖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922元、保全费5000元(东莞市荣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由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郭先奎负担1469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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