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建罚字〔202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2019年3月11日,由你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的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创业园一期B地块B3~B7工程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部生态新区创业园一期B地块B3~B7工程项目“3?11”高处坠落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柳政函〔2019〕222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以下责任:一、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落实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二、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排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人员蒙艺中作为项目负责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厅已于2019年12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69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08 |
决定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法定代表人 | 谢振宁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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