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卫公罚[2019]1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格睿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等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1、2019年6月18日安排13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本机关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2019年6月18日未按照规定对浸脚池水质进行日常检测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和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02 |
决定机关 | 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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