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地税海永简罚201737 |
违法行为类型 | 该单位于2017年01月17日开始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逾期113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对你单位作出600元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6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10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永定路税务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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