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质宇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翟永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75191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民三初字第1824号 |
案号 | (2017)津0103执恢2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21 |
发布日期 | 2018-06-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质宇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5000000元。二、被告天津市质宇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5年6月20日的利息758091.97元及自2015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涉案合同约定标准计付)。三、被告天津市广川纸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圣祥龙纸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相臣、郭顺珍、张贵明、徐东风、翟永斌、田宗慧对前述第一、二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天津市质宇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天津市质宇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天津市广川纸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圣祥龙纸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相臣、郭顺珍、张贵明、徐东风、翟永斌、田宗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公告费11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349元,保全费5000元,由十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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