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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盈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光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9326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宁商外初字第00017号
    案号 (2016)苏01执2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6
    发布日期 2016-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盈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9801380.14元,及其正常利息和逾期罚息(以9801380.14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按年利率7.28%标准计算,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9.464%标准计算)、复利(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该期间的应付未付利息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9.464%标准计算)。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对江苏盈春实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发生的(包括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所有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上海春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春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江苏盈春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上海春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春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上述第三项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承担部分依法向江苏盈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69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7292元,由江苏盈春公司、上海春宇实业公司、上海华宇公司、上海春宇管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浦东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盈春公司、上海春宇实业公司、上海华宇公司、上海春宇管理公司及潘佩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薛光春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帐号:0******02475)。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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