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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裕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73****480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81民初7336号
    案号 (2018)苏0281执88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21
    发布日期 2019-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裕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沈卫宁借款本金1150万元、并支付利息1997750元(计算至2016年11月25日); 二、江苏裕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卫宁以11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15元,由江苏裕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江苏裕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开户名称: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账号:016601320100016231;开户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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