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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南县永军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25MA****2AXJ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5民初2181号
    案号 (2021)皖1225执42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日期 2021-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项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5465.1元,利息6973.37元,罚息117.25元(计算至2021年3月1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16.5%支付至债务清偿之日),合计132555.72元;6二、被告杨黎娜、项永伸及阜南县永军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7元,由被告项永军、杨黎娜、项永伸、阜南县永军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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