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潭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开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74169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996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8)粤0803执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7 |
发布日期 | 2018-06-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天津雄升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借款本金2235万元及利息1851739.61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上海民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潭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开勇、何雪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天津雄升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对被告天津雄升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3300吨冷轧卷板、6100吨镀锌板;被告上海民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天津潭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2808元,由被告天津雄升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民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潭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开勇、何雪琴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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