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川工商凉字【2016】第1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查明:你单位未参加2012年度企业年检,也未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上报2013年度、2014年度年报,经我局进行现场实地调查,并以信函方式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邮寄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已退回,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当事人在其法定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上述事实证明你单位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公司法》第211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80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的规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22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 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第30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30条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第35条“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上述《公司法》第211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我局拟发布行政处罚告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5-10 |
决定机关 | 凉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钟雪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