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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671713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8民初18454号
    案号 (2019)京0108执106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8
    发布日期 2019-06-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韩富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349.98元及逾期滞纳费(截至2017年7月29日的逾期滞纳费为5066元,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22349.98元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滞纳费,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二、山东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韩富淼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韩富淼、山东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89元,公告费260元),均由韩富淼、山东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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