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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671713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8民初10802号
    案号 (2019)京0108执102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7
    发布日期 2019-07-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王建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 074.99元及逾期滞纳费(截至2016年7月1日的逾期滞纳费为782.25元,自2016年7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26 074.99元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轻松付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及贷款条款约定的逾期滞纳费标准计算)。 二、山东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王建波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王建波、山东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6元,公告费260元),均由王建波、山东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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