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哈市市监罚〔2020〕9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识标志等质量标志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53度“中茅”陈年老窖大曲酒;2、没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441瓶53度“中茅”牌大曲酒;3、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六千八百五十二元(6852元),没收违法所得:一万二千七百二十元(12720元),罚没款合计:一万九千五百七十二元整(1957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9 |
决定机关 |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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