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沂农〔饲料〕罚〔2021〕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1、立即改正未依照规定实行饲料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违法行为;2、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1 |
决定机关 | 临沂市沂南县农业部门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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