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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沂农〔饲料〕罚〔2021〕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 1、立即改正未依照规定实行饲料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违法行为;2、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1
    决定机关 临沂市沂南县农业部门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