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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价罚字[2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中第(四)项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中第(四)项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2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8
    决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