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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春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皮开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39055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2068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2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0
    发布日期 2016-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春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70951元、支付截至2015年9月29日的迟延违约金33800.97元及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迟延违约金(以370951元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皮开勇、林丽对被告重庆春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春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0元、诉讼保全费2446元,合计5986元,由被告春晓金属、皮开勇、林丽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59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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