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盛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骆存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0707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5民初2959号 |
案号 | (2018)苏0115执35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08 |
发布日期 | 2018-07-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胜太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南京盛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7月10日解除,南京盛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案涉的1230平方米房屋交还给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胜太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被告南京盛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胜太社区居民委员会租金(或占有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自(截止2017年7月10日为362075.17元;自2017年7月11日之后按265680元/年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交还案涉房屋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67132.8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胜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888元,由被告盛枫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胜太社区垫付,盛枫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应一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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