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智造(天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55****67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6民初26339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08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智造(天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货款共计793200元(给付办法:于2018年8月18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给付132776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132776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给付132776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给付132776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132776元,剩余79320元于质保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最晚不迟于2020年2月8日前给付),以上款项被告汇入原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为32201988236052517597。 二、被告如未按上述第一项内容及时足额给付原告款项,则原告有权将所有未付款项申请执行。 三、原告收到被告汇款后按补充协议(合同号为13J12001/12015附件)约定向被告智造(天津)有限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四、原告按补充协议(合同号为13J12001/12015附件)约定向被告承担原合同项下《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ACK-120-0102,原告方合同编号为13J12001/12015)的全部合同义务。 五、被告复工日期晚于2020年2月8日的,被告支付全部款项后原告应配合被告完成电梯设备质检部门的检验工作,因被告复工产生的原合同之外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双方别无其他纠葛。 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05元,由被告智造(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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