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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58****045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14民初4589号
    案号 (2020)辽0214执28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川国际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487315.83元;二、被告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欠款在其欠付被告中川国际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83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川国际建设(北京)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川国际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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