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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58****045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民终8474号
    案号 (2019)辽0214执37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19-1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民初2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民初2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邓吉睿安装费180,270元及利息损失(其中以129606.84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以18027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三、变更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民初2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邓吉睿自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2月6日期间以229606.84元为本金产生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驳回邓吉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754元,减半收取3877元,由邓吉睿负担2287元,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27元,由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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