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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0373****19X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09民初1769号
    案号 (2019)冀02执4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7
    发布日期 2019-08-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73180.22元; 二、被告唐山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被告应以未付款908716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被告应以未付款53881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被告应以未付款37692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28元,鉴定费150000元,均由被告唐山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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