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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陕西中联电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树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1054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4民初1553号
    案号 (2017)苏0214执26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8
    发布日期 2018-0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陕西中联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秦铁钢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违约金1万元及借款利息(其中7万元自2016年5月10日起算,3万元自2016年5月28日起算,均按年利率1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宁夏百事德公司对陕西中联公司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7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7000元和借款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秦铁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564元,合计3064元(此款已由秦铁钢预交),由陕西中联公司负担(秦铁钢要求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故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陕西中联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564元由陕西中联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于秦铁钢,宁夏百事德公司对陕西中联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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