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城法六〔2020〕10003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南京拜思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87133762A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镇羊山村2020年11月19日,我局接到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反映南京拜思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位于六合区程桥街道,近期该公司提出完善相关手续申请。经现场踏勘及核查,该公司院内已建成一栋厂房,总建筑面积约为2066平方米,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2020年11月19日15时,我局执法人员汤中晨、冯进前往上述地址进行调查,经查明,该公司于2013年开始施工,在本单位院内西侧建设一栋厂房,钢结构,共一层,东西长约98.41米,南北宽约21米,总建筑面积约2066.57平方米和规划函件上基本一致。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建设这栋房屋的相关规划手续,不符合规划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开具了《核查通知书》(宁城法六〔2020〕008967号),责令其于5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局接受调查。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0年11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0年11月19日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3.2020年12月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5.江苏天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书》(苏天房估字(2020)第LH-0060号)6.我局于2020年11月19日收到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关于南京拜思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违法建设项目的移送函》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对城乡规划实施没有影响的简易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0年12月1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依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本条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包括违法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材料等工程整体造价。鉴于你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壹万陆仟玖佰元整(¥116,900.00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1 |
决定机关 |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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