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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0010****087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22民初430号
    案号 (2021)皖0422执19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日期 2021-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飞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沈远翠资料费及送检费50057元及利息(利5息以5005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沈远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8元(沈远翠已预交),由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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