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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34****909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781民初3338号
    案号 (2021)粤1781执8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和支付利息(该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6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给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40200元,由被告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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