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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蒙阴德信鑫源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庆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32856****273F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05民初350号
    案号 (2017)冀02执42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0
    发布日期 2017-03-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勇、刘万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咏梅第一笔借款本金765万元及自2013年12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偿还原告崔咏梅第二笔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自2013年12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蒙阴德信鑫源热电有限公司、山东正长铸造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第三人森恒(唐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倪淑兰不承担偿还借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焦勇、刘万红担负,被告蒙阴德信鑫源热电有限公司、山东正长铸造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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