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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市监检处〔2017〕1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42.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2
    决定机关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潘若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